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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赵光艳与吴亚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光艳,吴亚芳,褚诗稳,李宗要,上海蓉峰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光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亚芳。原审第三人褚诗稳。原审第三人李宗要。原审第三人上海蓉峰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成林。上诉人赵光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光艳以已与被上诉人吴亚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赵光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光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2.50元,由上诉人赵光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虞恒龄审判员  张 松审判员  顾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