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与申德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申德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322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9071179-7。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志强、王鸿擂,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德胜,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石井村石堰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6********。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诉被告申德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6元,减半收取4868元,由原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负担。审 判 长 赵红媚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人民陪审员 祝泽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