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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杨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思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瑞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杨特字第2号申请人郭某某,女,2003年9月3日生,汉族,学生。监护人谢瑞勤,女,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郭某某要求宣告王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瑞系母女关系,2009年10月25日申请人父亲郭德清因交通事故死亡,2009年10月28日,王瑞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郭思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王瑞失踪。经查,王瑞,女,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会龙乡臧寨村腰西13号。被申请人王瑞与申请人郭思家系母女关系,申请人父亲郭德清于2009年12月2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王瑞于2009年10月外出,被申请人王瑞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2日发出寻找王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王瑞失踪,本院发出寻找王瑞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王瑞仍没有音讯,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瑞为失踪人。二、指定郭某某及其监护人谢瑞勤为失踪人王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宝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