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黄柳花与林玉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柳花,林玉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485号原告黄柳花。被告林玉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柳花与被告林玉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黄柳花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柳花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董利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