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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杨君与昆山兴阳装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990号原告杨君,女,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肖猛,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昆山兴阳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国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负责人王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君与被告肖猛、昆山兴阳装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胤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美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