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玉安与兰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安,兰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刘玉安,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乡市获嘉县。委托代理人沈剑锋、康亚伟,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海军,男,1966年2月3日出生,回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安诉被告兰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玉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玉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