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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陆某,男,汉族。被告林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开庭日期定于2015年5月12日下午14时30分。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向原告地址确认书中写明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司法专邮回馈结果显示2015年1月30日投递成功。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增明人民陪审员  孙培道人民陪审员  刁贵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