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陆某,男,汉族。被告林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开庭日期定于2015年5月12日下午14时30分。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向原告地址确认书中写明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司法专邮回馈结果显示2015年1月30日投递成功。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增明人民陪审员 孙培道人民陪审员 刁贵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