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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唐义亮、谭吉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唐义亮,谭吉秀,唐义连,公维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商初字第713号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蒙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贞沂,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在学,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副行长。被告唐义亮,农民。被告谭吉秀,农民。被告唐义连,农民。被告公维廷,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唐义亮、谭吉秀、唐义连、公维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涉案贷款已周转,继续诉讼已无必要,故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