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润林与赵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林,赵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张润林被执行人:赵荣本院依据已发生的(2014)景民一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赵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荣三日内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荣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