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薛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薛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刘xx。被告薛x。原告刘xx诉被告薛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鹏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我和被告于2006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薛xx,次女薛xx。我们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因生活琐事口角生气,被告挣钱也不给原告花。现在双方分居已经三年,因此起诉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双方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薛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还有感情,况且我们还有两个孩子,离婚对孩子伤害太大。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2006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薛xx,次女薛xx。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过开庭��质及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已经生育两个子女,婚姻基础较好,现在虽然产生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以子女利益为重,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薛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鹏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