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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博与河北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高远红木城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博,河北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高远红木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高博。被告:河北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正定县晨光路北107国道东。被告:河北高远红木城贸易有限公司(原正定旭远家具建材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晓惠,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正定县晨光路北107国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博诉被告河北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高远红木城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博撤回对被告河北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高远红木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0元。审判员  刘亚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娅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