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晃景霞诉梁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42号原告:晁景霞,女,1986年4月30日出生。被告:梁伟,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景霞诉被告梁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晁景霞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晁景霞诉被告梁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需收集新的证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景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晁景霞负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