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陶沛尧与梁卫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沛尧,梁卫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981号原告陶沛尧。委托代理人杜永胜,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卫军。委托代理人史兆平,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陶沛尧与被告梁卫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沛尧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沛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邮寄费60元,合计10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延新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