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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陶沛尧与梁卫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沛尧,梁卫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981号原告陶沛尧。委托代理人杜永胜,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卫军。委托代理人史兆平,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陶沛尧与被告梁卫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沛尧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沛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邮寄费60元,合计10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延新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