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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执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夏世锦与胡后明、迟本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世锦,胡后明,迟本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0462号申请执行人夏世锦,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被执行人胡后明,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被执行人迟本芝,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巢民一初字第0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30275元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后明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