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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维玲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维玲,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201号原告林维玲,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文福,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祥隆国际七层,组织机构代码:73817454-1。负责人徐忠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长海,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维玲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维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维玲承担。审 判 长  孙玉玲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人民陪审员  李国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迟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