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167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邵丽霞,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甲,现于无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告何某诉被告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益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丽霞,被告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其与钱某甲系大学同学,双方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钱某乙。婚后钱某甲经常不回家,双方沟通较少,感情一直不和谐。自2009年11月至今,钱某甲已先后四次被无锡市公安局强制进行隔离戒毒。钱某甲无法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屡教不改的吸毒恶习也让其对婚姻灰心失望,双方已无调解和好的可能,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儿子钱某乙由其抚养。被告钱某甲辩称:何某所述事实属实,离婚问题等其戒毒完毕回家后再协商解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何某与钱某甲2003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钱某乙。何某认为在儿子钱某乙出生前双方感情尚可,出生后钱某甲经常不回家并发生吵架。钱某甲认可其于2009年12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2011年7-8月又因贩卖毒品(其也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2014年4月因容留他人吸毒(其也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2015年2月初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贰年。何某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钱某甲离婚。另查明:何某与钱某甲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桃园二村11幢302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90.2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何某,共同共有人为钱某甲),轿车一辆(牌号为苏B×××××,登记所有人为何某)。在本案审理中,钱某甲明确放弃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何某与钱某甲均明确双方无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双方都提出要求抚养儿子钱某乙,何某同意抚养费数额待钱某甲戒毒期满后双方再自行协商。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锡公(查)强戒决字(2015)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太房权证城厢字第××号房产证复印件、号牌号码为苏B×××××的轿车行驶证复印件、质证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何某与钱某甲系自行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钱某乙,开始夫妻婚姻基础尚可。钱某甲自2009年12月开始至2014年先后多次因吸毒等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何某始终在原谅、等待钱某甲改掉吸毒恶习,但钱某甲在第三次强制戒毒期满后又因吸毒而被公安机关第四次处罚,何某以钱某甲有吸毒恶习并屡教不改为由要求与钱某甲离婚,已具备婚姻法中规定的可以离婚的法定事由,本院对何某要求与钱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鉴于钱某甲已明确表示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钱某甲的放弃行为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何某与钱某甲均明确双方无共同债权和债务,故本院对双方的债权、债务不予理涉。关于双方对婚生儿子钱某乙抚养问题,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鉴于钱某甲尚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其无法对钱某乙行使管理、教育等监护职责,综合上述情况及从有利于钱某乙成长的角度,本院认为由何某对钱某乙行使监护权并由何某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问题,双方一致表示抚养费数额待钱某甲戒毒期满后双方再行商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何某与钱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钱某乙由何某抚养。三、何某与钱某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桃园二村11幢302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90.20平方米)及号牌号码为苏B×××××轿车一辆归何某所有。钱某甲应于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90日内协助何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5。审判员 胡益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贤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第11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