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徐天全与赵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天全,赵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456号申请人徐天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委托代理人高明富,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赵荣,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徐天全因与被申请人赵荣之间产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2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荣的银行存款50000.00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林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