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督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涛与被申请人宫本峰申请支付令一案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督字第4号申请人张涛,男,50岁。被申请人宫本峰,男,自然简历不详。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宫本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涛300,000元。申请费1,933元(缓交)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对本案的事实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守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