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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唐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753号原告唐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东环。法定代表人张永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喜林,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号。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志明,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县开元唐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冀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万喜林、被告委托代理人安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0日,原告为冀F×××××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88000元),及不计免赔等。保险期间自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23日。2015年1月5日,原告雇佣的司机张忠驾驶该车沿107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大赛村路段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侧翻在公路南侧边沟内,致货车及路政设施、树木等物损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支付施救费18000元,支付路产损失3000元。原告车损公估为107498元,支付公估费78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36298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辩称,请法院核实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证及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如能满足上述条件,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内依照事故比例承担责任。对于原告单方委托的公估报告不认可,与我方认可的价值差距较大,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原告单方委托公估的费用及诉讼费用,依照保险条款不应由我方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原告唐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冀F×××××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88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等。保险期间自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23日。2015年1月5日1时30分许,原告雇佣的司机张忠驾驶该车沿107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大赛村路段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侧翻在公路南侧边沟内,致货车及路政设施、树木等物损坏。满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张忠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支付施救费18000元,支付路产损失3000元。原告车损经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为107498元,原告支付了公估费7800元。以上事实有,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司机从业资格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施救费票据、公估费票据、公估报告书、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及路产赔偿费用收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唐县开元唐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该保险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失,故被告应在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委托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证实原告车损为107498元,被告认为该公估数额过高且为单方委托为由不予认可,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被告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反驳,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采纳,本院对该公估报告的效力予以确认。公估费7800系原告为证实车辆损失产生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施救费16000元是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有原告出具的票据为证,被告认为应当以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支付的施救费为其实际发生的损失,被告提供的施救费收取标准不能反驳原告实际损失,故被告的抗辩不成立,对原告18000元施救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支付的三者路产损失3000元由合法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当赔付原告共计136298元(车损107498元+公估费7800元+施救费18000元+三者路产损失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唐县开元唐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3629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冀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