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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一终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伟与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雷,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雷与被上诉人刘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雷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雷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宋许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