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伟与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雷,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雷与被上诉人刘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雷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雷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宋许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