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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恒与王永海侵占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恒,王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王恒,男,64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永海,男,52岁,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2)元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王恒申请执行王永海侵占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永海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小五家村委会有土地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王永海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小五家村委会的土地租金收入予以扣留,扣留总金额为贰万柒仟捌佰叁拾捌元(27838.00元)。此款由王恒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