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解惠祯与智研卿、解惠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惠祯,智研卿,解惠祥,解文,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解惠祯,男,193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政府统计局离休干部,住山西省稷山县。被执行人智研卿,女,193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解惠祥,男,194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被执行人解文,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遥县。被执行人解勇,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迎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