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唐广兴与梁汝光、梁亚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广兴,梁汝光,梁亚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唐广兴。被告:梁汝光。被告:梁亚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广兴诉被告梁汝光、梁亚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广兴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广兴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广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唐广兴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罗焕权代理审判员 胡积民人民陪审员 何 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建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