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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唐广兴与梁汝光、梁亚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广兴,梁汝光,梁亚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唐广兴。被告:梁汝光。被告:梁亚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广兴诉被告梁汝光、梁亚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广兴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广兴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广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唐广兴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罗焕权代理审判员  胡积民人民陪审员  何 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建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