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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059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25日、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程某某,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2月14日作出(2014)雁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田某某给予的三万元好处费,并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军润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