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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洪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洪绍海(系原告洪某之父),男,邵武市沿山镇下樵村民委员会村民,住该村17号。被告欧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官正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丽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