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洪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洪绍海(系原告洪某之父),男,邵武市沿山镇下樵村民委员会村民,住该村17号。被告欧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官正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丽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