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兰金珍、兰银姑、兰伟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金珍,兰银姑,兰伟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建南,理事长。被告兰金珍,男,1957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兰银姑(被告兰金珍之妻),女,1962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兰伟田,男,1981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兰金珍、兰银姑、兰伟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兰伟田在诉讼过程中已归还了借款本息,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文锋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