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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成明诉郭宗凡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成明,郭宗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汨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卢成明,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汨罗市玉池乡。被告郭宗凡,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火天乡。本院受理原告卢成明诉被告郭宗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廖寒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宗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成明诉称,2013年7、8月,被告租用本人楠竹,并支付押金500元,被告租用楠竹到期后未能按约定返还楠竹且未支付相应租金,后本人与被告协商,由被告按3000元的价格向原告购买其原租用的楠竹,押金500元抵付货款后,尚欠2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出具欠条一份,后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由被告偿还货款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郭宗凡口头辩称,因该工程老板尚欠本人款项,请求法院宽限至2015年5月30日,本人会偿还原告欠款。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7、8月,被告在原告处租用楠竹从事建筑行业,并支付押金500元,被告租用楠竹到期后未能按约定返还楠竹且未支付相应租金,后原告与被告协商,由被告按3000元的价格向原告购买其原租用的楠竹,押金500元抵付货款后,尚欠2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楠竹币贰仟伍佰元(2500元),郭宗凡,2014.8月26日,1877309****”,后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由被告偿还货款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起初租用的楠竹自愿达成买卖合同,被告具有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货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郭宗凡偿还原告货款2500元整。上述偿还义务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完毕,逾期付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付款期间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本审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廖寒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