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南万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与李昌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万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庞延华,李昌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异字第3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济南万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庆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殿阳,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济南万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鹿原,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万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庞延华,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人李昌涛,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申请人李昌涛与被申请人庞延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李昌涛的申请作出(2014)平诉前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案外人济南万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庞延华不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济南万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称,申请人李昌涛在事故中受轻伤,其花费医疗费不足一万元,事故由李昌涛负全部责任,其扣押我方的车辆是正在运营的车辆,属严重超标的查封。如其不解除查封则应赔偿我方一切损失。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庞延华称,我与济南万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意见相同。申请人李昌涛称,关于事故责任我方已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事故责任应由庞延华车辆一方承担。我方不同意解除对其车辆的保全措施。本院查明,2014年12月4日李昌涛驾驶摩托车与庞延华驾驶的鲁AS1X**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昌涛等人受伤。2014年12月11日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李昌涛一方送达了第2014120XXXX号诉前保全通知书,告知了李昌涛一方可到人民法院对庞延华驾驶的鲁AS19**号货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当日李昌涛即以庞延华为被申主请人向本院申各业扣押庞延华驾驶的鲁AS1X**号货车。本院于当时作出(2014)平诉前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鲁AS1X**号重型普通货车。鲁AS19**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为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济南万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至2014年12月26日李昌涛未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申请人为李昌涛,被申请人为庞延华,但裁定书所扣押的车辆所有人为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济南万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故该裁定车辆所有人的主体不适格,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平诉前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审 判 长 赵 岭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高延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