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樊立与姚丽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立,姚丽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540号原告:樊立。被告:姚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立与被告姚丽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丽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樊立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