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平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樊立与姚丽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立,姚丽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540号原告:樊立。被告:姚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立与被告姚丽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丽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樊立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