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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88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于某某,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二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