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继光与文红阳、商丘信达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光,文红阳,商丘市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274-2号原告李继光,农民。被告文红阳,农民。被告商丘市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宋集镇宋北村105国道西。法定代表人张思亮,经理。委托代理人文红阳,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北海路交叉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光诉被告文红阳、商丘市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郓民初字第1274-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的肇事车辆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予以查封,被告商丘市信达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出申请并提供100000元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凡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珉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