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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3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罗甲与罗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甲,罗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688号原告:罗甲,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乙,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甲诉被告罗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