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罗甲与罗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甲,罗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688号原告:罗甲,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乙,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甲诉被告罗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