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红华申请执行张玉国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华,张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华,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玉国,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2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玉国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县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6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张玉国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县支行的工资款25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晓伟执行员 宫浩然执行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