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周与吴小军、杨艳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周,吴小军,杨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韦周,男,1965年2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吴小军,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杨艳红,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地址港北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港北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小军、杨艳红在中国银行贵港汕塘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吴小军在中国银行贵港汕塘支行账号65×××48银行存款1000元至本院账户;二、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杨艳红在中国银行贵港汕塘支行账号62×××13银行存款1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