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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周与吴小军、杨艳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周,吴小军,杨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韦周,男,1965年2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吴小军,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杨艳红,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地址港北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港北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小军、杨艳红在中国银行贵港汕塘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吴小军在中国银行贵港汕塘支行账号65×××48银行存款1000元至本院账户;二、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杨艳红在中国银行贵港汕塘支行账号62×××13银行存款1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