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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祥云与黄钢、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祥云,黄钢,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1512号原告朱祥云。委托代理人刘琴被告黄钢。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花园路与富华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唐金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军,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祥云与被告黄钢、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祥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钢、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祥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朱祥云负担。审 判 长  刘兴超代理审判员  董延磊人民陪审员  宋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冬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