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与陈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陈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住所地:醴陵市新街口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化,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武明,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醴法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醴陵市人民法院(2013)醴法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祥根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望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