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沈亚飞与韩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亚飞,韩朝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419号原告沈亚飞,市民。被告韩朝春,市民。原告沈亚飞诉被告韩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正坤独任审判,原告沈亚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沈亚飞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