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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沈亚飞与韩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亚飞,韩朝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419号原告沈亚飞,市民。被告韩朝春,市民。原告沈亚飞诉被告韩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正坤独任审判,原告沈亚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沈亚飞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