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刘晓文与徐希明、杨桂芳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566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文,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经济开发区枕河村***号。被执行人徐希明,农民。被执行人杨桂芳,农民,系被执行人徐希明之妻。被执行人郑玉香(曾用名郑夫香),成年,农民,系被执行人徐希明之母。申请执行人刘晓���与被执行人徐希明、杨桂芳、郑玉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我院的(2014)宁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腾空被执行人房屋,将三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强制搬出。因被执行人郑玉香(86岁)年事已高,不宜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本案中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中止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宁执字第15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 鹏审判员 王凡民审判员 张连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文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