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方向杰与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杰,赵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45号原告方向杰,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峰,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向杰与被告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向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向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向杰负担。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