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方向杰与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杰,赵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45号原告方向杰,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峰,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向杰与被告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向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向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向杰负担。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