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西文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西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125号罪犯李西文,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温文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西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西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李西文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级记功。现共获得各类奖分31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西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西文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瞿晨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