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行非审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随州市华润石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州市华润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行非审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神农大道314号。法定代表人郭东,局长。被执行人随州市华润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万和镇峰山村七组。法定代表人陈良标,经理。申请执行人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随州市华润石材有限公司作出的随县工商处字(2014)677号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随州市华润石材有限公司在随县万和镇青苔村至万和镇公路旁峰山村七组地段发布户外广告,内容中“金城瑞达集团华润石材品质黄金麻白麻的最佳选择’’含有“最佳’’用语,涉嫌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7日内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拒不履行,也不陈述、申辩。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二条决定对随州市华润石材有限公司进行处罚,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14年9月8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又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015年4月28日,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予执行随县工商处字(2014)6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执行人随州市华润石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随州市华润石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定铭审判员 樊友清审判员 晏贵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