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满财与舒何元、赵蓉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陈满财,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舒何元,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二期。被执行人:赵蓉,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舒何元妻子,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3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舒何元、赵蓉银行存款12400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