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沾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树钊与吴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钊,吴强,吴泽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沾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李树钊,男,1981年1月4日生。被执行人吴强,男,1984年12月7日生。被执行人吴泽星,男,1953年5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沾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沾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胜勇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丁守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