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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沾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树钊与吴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钊,吴强,吴泽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沾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李树钊,男,1981年1月4日生。被执行人吴强,男,1984年12月7日生。被执行人吴泽星,男,1953年5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沾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沾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胜勇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丁守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