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宝光与蓝仁才,朱世育,佛山海捷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新爱迪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宝光,蓝仁才,朱世育,佛山海捷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新爱迪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2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宝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朱斌雄,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蓝仁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世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一审被告:佛山海捷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原佛山爱迪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横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宝光。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新爱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横路。再审申请人张宝光因与被申请人蓝仁才、朱世育、一审被告佛山海捷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新爱迪鞋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宝光申请再审称:佛山市粤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应为无效;蓝仁才、朱世育没有施工资质,二审判决对《工程承包合同》及增加部分的工程款认定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关于佛山市粤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问题。佛山市粤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二审判决予以采纳并无不当,张宝光认为该公司无司法鉴定资质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工程款的认定问题。虽然蓝仁才、朱世育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而与张宝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蓝仁才、朱世育有权参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请求张宝光支付工程款,二审判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款及增加部分的工程款分别进行了认定,其认定并无不当,张宝光认为二审判决对《工程承包合同》及增加部分的工程款认定错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张宝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宝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 弘审 判 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