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张启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张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196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被执行人张启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启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启明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启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173661.9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73661.9元,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先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