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二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二虎,侯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2947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二团队拟稿人:王枫份数:3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947号申请执行人吴二虎,个体。被执行人侯建平,个体。本院在执行吴二虎申请执行侯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6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范学军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