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0076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甲,个体运输。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丽芳,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士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甲及辩护人王丽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甲于2015年1月26日12时57分左右,驾驶苏B×××××轻型普通货车沿江阴市云亭街道季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季庄路10号门口北侧地段时,车辆车头中部右侧撞到道路西侧的行人闵祥凤(女,61岁,江阴人),造成闵祥凤跌地受伤被送至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时已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责任认定,被告人夏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闵祥凤由于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已赔偿被���人近亲属人民币75.38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事发后,被告人夏某甲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多次供述在卷,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车辆行踪监控系统截图、接处警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委托调解结果反馈单、谅解书、电子转账回单,证人夏某乙、王某的证言笔录,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痕迹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书证,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王丽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也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系自首,结合对被害人近亲属已作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夏某甲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庄建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