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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培良与杨君、何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225号原告:张培良。被告:杨君。被告:何圆圆。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培良诉被告杨君、何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张培良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君、何圆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培良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良撤回对被告杨君、何圆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培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承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