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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辖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江阴江动纺机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辉县市太阳石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精亚风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江动纺机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辉县市太阳石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精亚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073号原告江阴江动纺机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江动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曙新路17号。负责人,宣俊晨。被告辉县市太阳石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城北街50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忠,纺织公司董事长。被告江阴市精亚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机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工业集中区新华路40号。法定代表人张新振,风机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原告江动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纺织公司、风机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被告纺织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龚丹杰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动公司管理人诉称,2014年9月26日,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江动公司破产,江动公司管理人发现江动公司对纺织公司享有应收债权714157元,经联系纺织公司,江动公司管理人发现江动公司、纺织公司、风机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了《三方协议书》,风机公司于2014年9日25日向纺织公司出具收到714157元的收据,江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江动公司管理人认为江动公司与纺织公司、风机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书》无效,应予撤消,遂来院起诉,要求纺织公司、风机公司向江动公司给付714157元。纺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三方协议的签订地、履行地及纺织公司住所地在辉县市,本案应移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江动公司、纺织公司、风机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书》一份,确认江动公司结欠风机公司596900元,江动公司将其在纺织公司的债权714157元转让给纺织公司,冲抵债务后,风机公司尚需支付江动公司转让款117257元,2014年9日25日风机公司向纺织公司出具收到714157元的收据,2014年9月26日,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江动公司破产,江动公司管理人认为江动公司与纺织公司、风机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书》无效,应予撤消,遂来院起诉,要求纺织公司、风机公司向江动公司给付714157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纺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辉县市太阳石纺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辉县市太阳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