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金峰、张敏与沈阳融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 执 行 )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峰,男,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张敏,女,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沈阳融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肇崇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峰、张敏与被执行人沈阳融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金峰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栋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